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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超与林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超,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宇,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晋堂,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被告林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姚某某林某某共有的2套产权调换房屋即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道悦路XXX弄XXX号XXX室;2.依法分割姚某某林某某共有的货币补偿款833,511.39元。事实与理由:姚超之母朱某生前与林某某均为上海市黄浦区盛泽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内居民。2017年4月21日,林某某作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4月1日,朱某因病死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在共有征收利益中份额。故姚超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上海市松江区道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目前仍是期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姚超主张分割的其中一套安置房屋仍系期房,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致使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当事人可在该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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