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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逸骕与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逸骕,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华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
  原告姚逸骕与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姚逸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逸骕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  峥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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