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礽星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金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礽星贸易商行与被告姚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姚金华及案外人上海爱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姚金华及案外人上海爱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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