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金萍,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欢,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莫小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萍、徐欢与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金萍、徐欢撤回起诉。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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