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1,女,199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203/2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姚某2,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如良,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3,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姚某4,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申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如良,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1与被告张某某、姚某2、姚某3、姚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姚某2、姚某3、姚某4认为涉案中山北路房屋3644弄6号203/204房屋并非被继承人与被告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时,侵犯了案外人姚某5、李某某的权利,现被告已向我院提起房屋确认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遗产范围尚不明确,须依(2019)沪0107民初280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在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陆 敏
书记员:谢昺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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