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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姜某某借款110万元(其中2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104万元分十三期于2020年至2032年期间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各支付8万元);
  二、如果被告张某某逾期履行或不履行上述任意一期的支付义务,则原告姜某某可就剩余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支付原告以未清偿借款数额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183.0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其中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直接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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