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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云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姜云涛(绰号小核桃、核桃、小黑桃、黑桃),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身份证号码53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云涛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云涛向何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孙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2018年10月17日,民警在姜云涛家二楼查获12个疑似海洛因零包;2018年10月18日,民警在姜云涛查获海洛因可疑物2袋净重32.1克、冰毒可疑物1袋净重4.3克。经鉴定,疑似海洛因零包12个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可疑物32.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可疑物4.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云涛容留吕某某、杨某乙、全某某、成某某、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注射毒品。

被告人姜云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口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禄丰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孙某某、吕某某、全某某、成某某、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云涛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及鉴定意见书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云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云涛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云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云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姜云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姜云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姜云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云涛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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