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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仁俊与陈景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仁俊,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景龙,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李跃明,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水庙村北蔡村XXX号。
  原告姜仁俊与被告陈景龙、第三人李跃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李跃明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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