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仁俊,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景龙,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李跃明,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水庙村北蔡村XXX号。
原告姜仁俊与被告陈景龙、第三人李跃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李跃明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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