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俊鹏,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姜建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释悦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勇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鹏、姜建强诉被告上海释悦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俊鹏、姜建强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美娣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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