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上海家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0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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