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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宜昌市猇亭区鸡山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蔡轩(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李嘉文(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猇亭区鸡山居民委员会
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轩,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嘉文,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鸡山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永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鸡山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韦星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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