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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谭某某、姜某某、姜欣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
被告:姜某某。
被告:姜欣辛。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姜某某、姜欣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姜欣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注销姜欣辛名下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营业执照、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判令三被告承担经济损失30000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谭某某、姜某某系夫妻关系,姜欣辛是谭某某、姜某某的女儿。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系谭某某、姜某某投资成立的,实际经营者为谭某某、姜某某,但营业执照登记在姜欣辛名下。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某。2018年8月25日,原告和谭某某、姜某某签订店铺出兑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盼盼安全门商店转让给原告,在办完盘点交接货物等手续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品牌代理等过户对接手续。原被告2018年8月25日交接完毕,被告一直不注销营业执照,导致原告无法申请营业执照,不能合法经营,工商部门检查责令不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姜某某以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为名,网上申请不予注销。被告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兑店后无法经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谭某某辩称,1.我与姜某某签订的店铺出兑转让协议里关于营业执照的注销事宜并没有约定时间,我也没有毁约行为。2.我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2018年9月份我首先办理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的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税控盘已经注销了,这时我的一个客户说,我开的发票需要重开,我和国税局协商恢复税控盘并撤回了注销手续。这样关于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的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就要等工程交工后办理。我已经口头和短信告知姜某某及姜某某爱人隋文军(有手机短信为证)。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的营业执照,我们会尽快按协议给予注销。2018年10月18日,我在办证大厅办理了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公告(有简易注销公告复印件,地区工商部门也可以查询),45天公示期满后因我们公司有债权债务无法注销,我与银行公示框留言的工作人员联系沟通过。关于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注销,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注销,这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请求法院调查依法判决。3.对姜某某提出的经济损失不认可。我与姜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8月24日至10月17日),有姜某某在此期间订货、销售和开业等记录,可以证明姜某某并没有因我暂时没有注销营业执照而停业。2018年9月30日晚,姜某某卖的门、对讲分机没有安装,客户在广告上找到我的电话×,打电话给我,我完全可以不管,因为常年做售后工作有经验,第一时间加了客户微信了解情况,找安装工了解,及时解决了客户的问题。我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姜某某正常营业。2018年10月末、11月初,谭某某、姜某某、韩如意相约一起到了姜某某的盼盼商店,当时也约了王忠友,王忠友因有事没到。去找姜某某有三件事:核对兑店时盘点的货物总数量总金额;王忠友与姜某某之间发生的纠纷给予说和;谈韩如意与姜某某之间的欠款事宜。当时姜某某、隋文军和店员毛毛(不知道大名)在场,门店正常营业。姜某某介绍了她的销售情况,我与姜某某一边对账一边探讨了一些销售问题和王忠友的事。当时姜某某说她做个大单,卖了100多套盼盼木门。关于运输问题,我和姜某某帮她介绍货站和一些运输需注意的问题。12月初,我找防盗门安装工核对其它事情,在工地,防盗门安装工在安装姜某某卖的4樘防盗门,同时看见了这100多套木门也在安装。2019年1月17日与侯杰的聊天记录,这些都可以证明姜某某不但正常营业,而且销售业绩还很好(工地地址:朝阳路育才小学路口东)。综上所述,可以证明姜某某所诉30000元经济损失纯属讹诈。4.2019年1月9日,王忠友诉姜某某案开庭,休庭期间姜某某与我唠嗑时说过:“你要不告我,我能告你”。从这句话里可以说明姜某某纯属无理取闹。姜某某、谭某某以及姜欣辛我们三人从没有发表过任何语言,从未做过不注销执照的事。姜某某一直在外清理欠款,姜欣辛怀孕养胎待产从未参与此事,我一直在努力想办法办理注销事宜,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品牌代理销售权已经转让给姜某某,我留执照有什么用?我遵守店铺出兑转让协议,注销营业执照,我们不承担姜某某所诉的连带责任。姜某某的诉讼行为已经给被告造成精神压力,特别是给待产期间的姜欣辛造成了影响。所以三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姜某某、姜欣辛均未出庭应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5日,出兑方(甲方)姜某某、谭某某与承兑方(乙方)姜某某签订店铺出兑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加格达奇区林海路红旗商业综合楼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转让给乙方。二、转让内容:1.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的品牌代理权转让费¥60000元。2.店铺装修费¥60000元。3.店内经营用品部分合计8100元。4.货物210000元。三、甲方在办完盘点交接货物等手续后,配合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品牌代理等过户对接手续。在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落款处有出兑方姜某某、谭某某和承兑方姜某某的签名。
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成立日期是2017年12月8日,经营者姜欣辛,该商店于2019年3月21日被注销。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姜某某。2018年10月18日,谭某某在网上对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简易公告注销,但因公司有债务,无法完成注销。
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防盗门和商品房门时,考察了原告承兑的盼盼防盗门情况,该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因原告没有营业执照,也不能开具正规发票,致使该公司不得不放弃购买盼盼防盗门。谭某某与姜某某爱人隋文军、姜某某、客户和安装工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谭某某告知姜某某和姜某某爱人因一些因素现不能办理注销手续,姜某某的店铺在正常营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店铺出兑转让协议、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被告谭某某提供的与姜某某、姜某某爱人、客户以及安装工的聊天记录截图、黑龙江省工商信息栏的工商营业执照简易注销信息,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姜某某、谭某某与姜某某签订的店铺出兑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按协议约定已实际履行,姜某某已接管店铺,办完了盘点交接货物等手续。谭某某、姜某某理应按店铺协议中约定配合姜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品牌代理等过户对接手续,但需要按工商部门要求办理。姜某某主张注销姜欣辛名下加格达奇区盼盼安全门商店的营业执照,因该商店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完毕,故该项诉请已无需处理。姜某某主张注销大兴安岭盼盼安全门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因该公司有债务,需要经过合法清算才能注销,现该公司并未进行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姜某某主张损失30000元,其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与林海蓝钻小区建筑商达成销售盼盼防盗门的意向,建筑商最后放弃了购买盼盼防盗门,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波

书记员: 刘昭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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