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勇,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翠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俞斌、尤云岗、孙大宁,主任或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勇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翠花园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翠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在汇翠花园小区公告栏张贴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行为侵权,被告应消除上述公告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汇翠花园小区的业主。2017年3月起,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其中有“姜勇仍在搞乱地库,四处叫嚣贵司欠他巨款他绝不撤出”、“滨江及其商铺承包商姜勇等这类长期强占抢夺业主公共利益的‘吸血鬼’”等内容;公告中的上述内容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在小区张贴该公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已构成侵权。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翠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确实张贴过原告所称的公告(早已取下),及发出过公开信,但当时一直以为原告是地下车库的承包人,所以用词比较激烈;之后得知原告也是汇翠花园小区的业主后,就未再发生类似事件。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汇翠花园小区的业主。
2017年7月1日,被告在小区贴出公告,内容系关于汇翠花园小区的车位管理和商铺管理的事宜,其中有“原滨江置业公司承包人姜勇带领外来闲杂人员非法干涉各位业主正当租赁、使用车位”等词语。
2017年8月15日,被告发出告汇翠花园小区业主的公开信,其中有“滨江及其商铺承包商姜勇等这类长期强占抢夺业主公共利益的‘吸血鬼’”等词语。
本院认为,被告与汇翠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及原告为汇翠花园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权所发生的矛盾由来已久,且多次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采用发出公告及公开信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保障其行使地下车库的管理权,其中虽然部分用语不当,过于激烈,易导致矛盾加剧,但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同时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的名誉权确实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但被告在公告及公开信中的部分过激词语,显属不当,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由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本院支持,故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亦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姜勇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姜勇和上海市徐汇区汇翠花园业主委员会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红梅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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