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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奇超与叶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奇超,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晓波,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姜奇超与被告叶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姜奇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叶晓波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9日、同年6月20日,被告叶晓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共计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条》。但之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叶晓波未作答辩。
  审理中,本院查明:2018年2月9日,被告叶晓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2016年6月、7月,其经案外人沈海文介绍认识毛炜忠。之后毛炜忠和陆世杰带其至某地下赌场赌博。因赌博输钱,经沈海文、陆世杰等人介绍被告向原告等多人借钱,其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且口头约定每月利息按12%计算。目前被告已总共归还毛炜忠及原告等人钱款353万元,被告认为其受到诈骗。2018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叶晓波被诈骗案已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叶晓波被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奇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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