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委昌与王群龙、李春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委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群龙,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北路XXX弄XXX号。
  被告:李春枚,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姜委昌与被告王群龙、李春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姜委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委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