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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子倩与王必雷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子倩,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必雷,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董耀武,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誉(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必雷,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雷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子倩,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姜子倩与被告王必雷、第三人雷誉(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雷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国庆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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