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平巧,女,1991年8月2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逸芯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巧诉被告上海逸芯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用实际行为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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