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必勇,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姜茂道,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必军,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必勇、姜茂道与被告姜必军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必勇、姜茂道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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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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