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思慎,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泰山,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雍景台公寓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周兆威,主任。
第三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顾明。
原告姜思慎、王泰山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雍景台公寓业主大会、第三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姜思慎、王泰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思慎、王泰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思慎、王泰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姜思慎、王泰山负担。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曾 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