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思慎、王泰山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雍景台公寓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思慎,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泰山,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雍景台公寓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周兆威,主任。
  第三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顾明。
  原告姜思慎、王泰山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雍景台公寓业主大会、第三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姜思慎、王泰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思慎、王泰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思慎、王泰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姜思慎、王泰山负担。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曾  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