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惠珍,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黄佩丽,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姜惠珍与被告冯祺、黄佩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姜惠珍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惠珍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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