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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慧超与屠冬明、施保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姜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冬明。
  被申请人:施保琴。
  原告姜慧超诉被告屠冬明、施保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韩村路XXX弄(上院佳庭上院南区)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屠冬明名下的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韩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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