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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胡芳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明柱,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芳萍,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柱与被告胡芳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明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4.50元,由原告姜明柱负担。

审判员:顾江平

书记员: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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