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晟颖,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震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侨万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立群。
原告姜晟颖与被告上海侨万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姜晟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给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晟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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