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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姜某诉被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姚迪骁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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