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海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陶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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