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本元与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本元,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本元与被告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姜本元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了《XPOWER系列智能电力系统经销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万元作为货款。涉案合同约定,先期货款定金4.8万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未按期支付则合同作废。之后,原告并未按期支付先期货款定金,双方所签涉案合同已经作废。在合同作废的情况下,原告继续从被告处进货,目前被告处有原告的预付款3万元,原告处有库存货物价值约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预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预付款33,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日起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自主品牌、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合同关系所引发的纠纷。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系独立的经营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的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嘉定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于2019年5月23日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7月2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该院管辖为由,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在法院陈述的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系就XPOWER系列智能电力系统的销售进行合作,即由被告负责产品供货、原告在特定区域内进行产品销售并执行被告制定的统一市场价格体系、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涉案合同关系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本案后,双方当事人亦未对合同性质提出异议。其次,因涉案合同不涉及加盟费、品牌管理费等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也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和专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故涉案合同不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也已开庭审理本案,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陶  冶

书记员:马剑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