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来芳,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存华,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褚上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晔,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姜来芳与被申请人王存华、褚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来芳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存华、褚上进冻结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姜来芳以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402(B)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来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存华、褚上进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姜来芳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402(B)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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