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林,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格,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超。
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林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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