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枝聪,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零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孔爱芹,总经理。
被告:刘广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枝聪与被告上海零锋模具有限公司、刘广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同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相应的决定。本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对该项申请不予审查。综上,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间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又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枝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