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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姚某、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颖,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第三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姜某诉被告姚某、李某、岳某、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颖,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伟,第三人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第三人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东生的以下遗产:河北省涿州市××村两套房产、7亩多的承包地(价值约40万元),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李东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李东生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于2016年6月4日发生意外死亡,未留下遗嘱。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位于涿州市××村两套房产、7亩多的承包地。上述房产及承包地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对上述遗产原告与两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姚某未作答辩。
李某辩称,原告所要求的房产不能按份继承,更不能按三分之一继承,房产属于李东生与原配夫人赵长青所有,赵长青与2015年4月4日去世,赵长青共有4个继承人,父亲赵某,母亲岳某,丈夫李东生,女儿李某。房产的二分之一属于李东生剩下二分之一由剩下人继承。2.本案不应该按份继承,继承法第13条规定,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收入的应多分,三个老人生活困难应该多分,李某未成年一直靠父母抚养未独立未成家应该多分。3.承包土地不属于继承范围,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属于农户集体所有,争分的土地属于家庭共同承包土地,其中一人去世不产生继承,由其他成员管理,根据上述事实请法庭裁决。
第三人岳某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赵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宅基证及结婚证,证实原告与李东生系夫妻关系,其享有继承权,李东生在涿州市××××村有两套房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7亩多承包地,该承包地不属遗产继承范围。经查明,原告系李东生之妻,被告姚某系李东生之母,被告李某系李东生之女,第三人岳某系李东生岳母,第三人赵某系李东生岳父,李东生于2016年6月4日意外死亡,李东生前妻赵长青2015年4月4日去世,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姚某、李某继承李东生遗产(涿州市××××村两套房产及承包地)。被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2日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岳某、赵某为被告,本案岳某、赵某应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共同继承李东生位于涿州市××村两套房产及7亩承包地。2、如果继承双方各占多少份额。通过庭审,能够查明,李东生与赵长青在婚姻存续期间建有两套房屋,位于涿州市××××村。赵长青遗产继承人为李东生、岳某、赵某、李某;李东生遗产继承人为姚某、李某、姜某。该两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为赵长青的遗产。李东生、岳某、赵某、李某平均继承赵长青二分之一遗产的份额,即每人应继承赵长青遗产份额为八分之一。李东生的遗产份额为两套房产二分之一加上八分之一等于八分之五,由姜某、李某、姚某平均继承李东生遗产份额,即每人应继承李东生遗产份额为二十四分之五,李某最终应继承赵长青、李东生两套房产总份额为三分之一,姚某继承李东生两套房产遗产份额为二十四分之五,姜某继承李东生两套房产遗产份额为二十四分之五,岳某继承赵长青两套房产遗产份额为八分之一,赵某继承赵长青两套房产遗产份额为八分之一。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判令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东生的以下遗产:河北省涿州市××村两套房产、7亩多的承包地(价值约40万元),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李东生及其前妻赵长青对本案诉争的两套房产所涉及的继承人有赵长青的父亲赵某、母亲岳某,本案所涉及的继承人有姜某、李某、姚某、赵某、岳某,故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分割。关于原告主张的7亩多承包地,因承包地属于家庭承包,不属继承范围,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涿州市刁窝镇潘各庄村李东生及赵长青所建的两套房产原、被告继承的份额分别为:原告姜某继承遗产份额为二十四分之五、被告姚某继承遗产份额为二十四分之五、李某继承遗产份额为三分之一、第三人赵某继承遗产份额为八分之一、第三人岳某继承遗产份额为八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3875元,被告李某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锁强
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
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

书记员: 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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