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199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姜某诉称,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姜海涛的遗产由原告继承,被告张某系被继承人的继子,但从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过赡养义务,故被告不具有继承权,应由原告继承全部遗产。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因此,请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院专属管辖。现原告主张的遗产中有两套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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