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有限公司操作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44分,被不起诉人姜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3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滨河公园时,因被不起诉人姜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135mg/100ml,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6月2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姜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该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关于被不起诉人姜某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停车场拓号、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材料粘贴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移至机动车辆通知书)、S200003165号《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被不起诉人姜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被不起诉人姜某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142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姜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姜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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