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鸣,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奕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叶某某与被告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勒康公司)、陈某某、杨某某、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姜某某、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赛勒康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函要求解除《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及附属的全部补充协议、文件的行为无效;2.赛勒康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6,970,000元;3.赛勒康公司立即向两原告支付以66,9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标准计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余款付款违约金;4.赛勒康公司立即向两原告律师费100,000元;5.陈某某、杨某某、宜华公司对赛勒康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鉴于诉讼标的额已超5,000万元,被告陈某某住所地位于本市,原告姜某某、叶某某及被告赛勒康公司、宜华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市,且《关于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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