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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赵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荷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职工,现住***宿舍。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职工,现住***宿舍。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为逃避环保整改、检查,使安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继续生产,被告人姜某某指示电气工人赵某某对锅炉房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参数进行修改。二人先对烟囱直径、风速等参数进行修改,发现效果不明显,后被告人姜某某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再对其他参数进行修改,赵某某遂将该设备设定的大气压力参数从标准的101216.62Pa修改为498325Pa,导致烟气自动在线监测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数据降低,向大气超标排放氮氧等污染物。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电子检测数据;

3.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赵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 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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