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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9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883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丁某甲(另案处理)、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五河县双忠庙镇訾湖村等地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较多。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开车运送参赌人员到赌场赌钱,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为赌场运送赌博用的棚子及桌椅板凳,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从丁某甲、丁某乙处领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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