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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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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