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日已告知受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会泽县境内腊李线K13至田坝乡李子箐村委会灰洞小组6公里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后碾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证实: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过错。认定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