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成武县**镇**村**号,现住成武县**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宝马”牌轿车沿成武县永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期;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