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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成武县**镇**村**号,现住成武县**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宝马”牌轿车沿成武县永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期;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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