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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中专文化,大连**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大营镇**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11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1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路湾里街至湾里西街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于当日22时抽取血样。2020年11月10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员电子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码照片、前科查询证明、酒精检测结果单、S200059587号《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姜某某现场查获照片、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291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被告人姜某某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醉驾过程中尚未造成交通事故,其于刑事立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联系电话1394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与具结书、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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