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乐安县,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在途径湘乡市妇幼保健院地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95/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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