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2********,大学本科学历,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公园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以宁公(交)诉字[2020]10241号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272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卷宗2册,讯问光盘一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驾驶人姜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客车沿城北区宁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张公路“碧桂园”工地门口时,与在此右转弯的由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的青A*****号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驾驶人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将姜某某带至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10ml,经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到达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现实表现良好;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负同等责任,非加重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得到谅解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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