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5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坊**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利用闲聊聊天软件,组织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闲聊群内利用“**十三张”手机APP以“拆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收取每局房费20元的方式总计获利5320余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