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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1日22时许, 在本市双桥区**小区**室内,姜某某多次用手掐杨某某的颈部致其受伤, 逼迫其为自己转账1000元用于还债。经本院审查,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姜某某用手掐杨某某颈部系在转账前还是转账后,二人各执一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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