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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27日,因打架斗殴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嘉祥县**街道**楼**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潘某亭,哺乳期妇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高新区**庄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朱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在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济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在济宁高新区**庄街道**村,法人朱某某,实际控制人姜某某。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4年9月份开始,在姜某某的实际控制和朱某某、潘某某等人直接参与下,济宁**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发放传单、口头介绍拉存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定期还本付息。该合作社主要通过收取现金等方式吸收存款资金,潘某某负责宣传吸收存款,给存款人开具互助金凭证等单据;朱某某负责资金登记入账,并负责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利息等工作。朱某某、潘某某等人将现金存入本人账户后,按照姜某某的安排将非法吸收的存款资金通过现金取存、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给姜某某,用来偿还姜某某信用卡资金、对外放款等。经查,该合作社共吸收张某清、张某书、臧某某、吴某文、姜某苓等人存款70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济宁**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信息、互助金凭证、担保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臧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朱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新庆

助理检察员:袭晓月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地址:高新区**庄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328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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