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1日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冒充陈某某在去西安的大巴车认识了被害人童某某,11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将童某某骗至大同市,入住大同市云冈区***快捷宾馆,以能帮助童某某承包怀仁县***煤矿食堂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在大同市云冈区***快捷宾馆骗走童某某人民币65000元。
2、2020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冒充童某某将被害人石某某从西安市骗至大同市,入住大同市云冈区***宾馆,并以能帮助石某某承包怀仁县***煤矿食堂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在大同市云冈区***宾馆骗走石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火车票、情况说明、被害人童某某、石某某提供的照片、山阳县公安局户垣派出所提供的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姜某某辨认童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辨认姜某某。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姜某某的视频光盘、银行监控视频光盘、宾馆监控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杰
检察官助理:郝丽芬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姜新才,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0520483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安局户垣派出所,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新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1日左右,被告人姜新才冒充陈永安在去西安的大巴车认识了被害人童虎珊,11月29日,被告人姜新才将童虎珊骗至大同市,入住大同市云冈区龙门快捷宾馆,以能帮助童虎珊承包怀仁县柴沟煤矿食堂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在大同市云冈区龙门快捷宾馆骗走童虎珊人民币65000元。
2、2020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新才冒充童虎珊将被害人石德文从西安市骗至大同市,入住大同市云冈区宇雁宾馆,并以能帮助石德文承包怀仁县柴沟煤矿食堂需要交纳押金为由,在大同市云冈区宇雁宾馆骗走石德文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火车票、情况说明、被害人童虎珊、石德文提供的照片、山阳县公安局户垣派出所提供的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证人证言:证人向自玉、李彦财、刘勇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虎珊、石德文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新才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姜新才辨认童虎珊、石德文;石德文、童虎珊、向自玉、李彦财辨认姜新才。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姜新才的视频光盘、银行监控视频光盘、宾馆监控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新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新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新才认罪认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新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杰
检察官助理:郝丽芬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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