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7********,汉族,专科文化,大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用手机号码139428****注册了一个名为“**”微博,在其微博上发布一些私拍、裸露等字眼和图片的广告,以让感兴趣的网友与其联系。姜某某用手机号1394287****注册了一个微信号为“anran****”,昵称:“**”的微信与****,洽谈买卖淫秽视频的数量及价格后,姜某某便将收藏在手机里的黄色视频用手机发给对方。经查,姜某某传播淫秽视频1000余部,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淫秽电子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入所体检表;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视频审查鉴定书(附淫秽视频文件清单);
5.勘验笔录:对姜某某手机数据内容进行提取的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