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上马办事处上院村X区XXX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将他人遗留在其家中的罂粟种子种植在侯马市上马办事处上院村自家菜地东侧的空地里。2020年4月24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某种植的罂粟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该处种植的罂粟苗共计993株。经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专家检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系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侯马市上马办事处上院村X区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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