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366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抓获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室。2008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安某某大街*巷*号出租屋内,趁同住的被害人侯**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头上的一台黑色华为P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元)和放在抽屉内的一个钱包(经鉴定无法核价,内有四张银行卡及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得手后,姜某甲携赃逃离现场。姜某甲利用事先知悉的解锁密码打开侯**的手机、登录微信,从其绑定微信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9958800006****)转账充值人民币3600元到微信钱包内,之后再通过提现、消费等方式盗用侯**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合共5944元。事后,姜某甲将盗得的手机、银行卡和港澳通行证等物品丢弃。
综上,被告人姜某甲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82元。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号**连锁酒店**房抓获被告人姜某甲,搜获被害人侯**被盗的身份证和钱包。前述起获物品已发还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侯**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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