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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甄城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8)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冷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张某曾系恋爱关系,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假装使用张某手机玩游戏,借机将张某的一张卡号为62×××70的农业银行借记卡,绑定到自己的微信上。此后至2018年3月间,先后多次利用微信充值、红包等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卡内的钱款转走,共计人民币68908.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光盘、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方面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退赔被害人张应春人民币6890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傅增光
审判员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

书记员: 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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