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电,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姜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姜某1诉被告王某、姜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市普陀区旬阳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上海市青浦区和瑞东苑秀沁路XXX弄XXX幢西单元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7994.83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姜某2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王某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曾提出对上海市普陀区旬阳新村XXX号XXX室房屋被征收后所得补偿进行分割,但因涉及离婚案件案外人姜某2利益,故未对该请求予以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分割动迁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属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纠纷,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房屋所在地、两被告户籍地均不在上海市徐汇区辖区;前案离婚诉讼至今已有近三年,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仍在徐汇区。而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两被告户籍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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